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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办公室关于开展高新技术企业监督管理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

浏览:     发表时间:2021-09-28 11:44:06

按照科技部火炬中心《关于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检查的通知》(国科火字〔

一、检查对象及时间

(一)检查对象

1.本次自查对象为我省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

2.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税务师事务所。

(二)自查自纠时间

2021年9月26日至10月28日。各州(市)可视疫情形势酌情控制实地检查企业数量。

二、检查内容

(一)企业对照提交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材料,进行全面自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是否按照规定及时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情况(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

2.更名企业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并办理了相关手续;

3.提交的知识产权、研发费用归集、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人员等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4.申请认定前一年内以及认定后是否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5.是否按时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

6.企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减免政策情况。

(二)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中介机构进行自检自查,并按照自检自查报告编写提纲(见附件4)形成报告。

三、检查方式

(一)企业自查

企业本着客观负责的态度对照检查内容进行认真自查自纠,如实填报《高新技术企业自查表》(附件2),加盖企业公章后提交至属地州(市)科技局。同时,整理归档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材料、知识产权证书及相关材料、研发费用辅助账及相关佐证材料、企业职工花名册、科技人员名单及参保证明、研发活动证明材料、科技成果转化证明材料、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归集依据及代表性合同和票据、研究开发组织管理证明材料等相关资料备查。

(二)州(市)核查

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各州(市)科技局对企业填报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查表》进行全面检查,并在确保疫情防控安全的前提下,对我省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及通过2021年度省级专家评审的企业,昆明市按照比例不低于辖区内总量的5%,其余州(市)按照不低于辖区内总量的10%比例进行实地检查。

1.对经企业自查或现场检查发现不符合认定条件、存在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等其他应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情形的企业,由各州(市)科技局会同同级财政和税务部门书面提出处理意见,汇总填报《拟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情况汇总表》(附件3)。

2.各州(市)科技、财政、税务会同同级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职能部门,核查辖区内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自申请认定前一年至今是否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对存在上述情况的企业,由各州(市)科技、财政和税务部门书面提出处理意见,汇总填报《拟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情况汇总表》(附件3)。

(三)重点检查

云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高企认定办”)根据各州(市)自查自纠情况择机组织重点检查。

四、工作要求

(一)各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严格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有关要求,本着客观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开展自查自纠,并积极配合所在地州(市)科技局做好检查工作。对自查发现的问题不得隐瞒,须如实上报,并对上报和留存备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

(二)各州(市)要高度重视本次检查工作,主动加强与同级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职能部门的沟通,妥善保存检查过程中的相关材料,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纠正,对违规的机构、个人应及时处理,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应报请省高企认定办处理,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省高企认定办汇报,确保辖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规定的条件。

(三)各州(市)科技局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形成本地区自查工作总结(

(四)各州(市)科技、财政和税务部门,在组织检查工作中应廉洁自律,自觉接受社会和媒体监督,并做好相关资料的保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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