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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科技管理专业服务机构认定管理办法 (试行)

浏览:     发表时间:2017-09-10 21:37:36 来源:昆明市科技局

昆明市科技管理专业服务机构认定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大力培育和发展科技管理专业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服务机构),加强对专业服务机构的管理,充分发挥专业服务机构在科技管理、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中的作用,进一步推进昆明市科技管理专业服务机构快速发展,根据《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科技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科发创〔2016〕70号)、《中共昆明市委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建立创新机制推动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昆发〔2016〕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业服务机构是指在我市辖区范围内注册登记,有组织开展各类科技管理业务的受理、评审、过程管理和结题验收等服务的能力,按照规定程序接受昆明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的任务委托,开展科技管理专业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认定、管理和监督专业服务机构,其具体内容为:

(一)指导科技管理活动,创造有利于科技管理工作的环境,保障科技管理工作规范、健康、有序地开展;

(二)发布及修订各类科技管理业务的受理、评审、过程管理和结题验收等的技术规范、标准;

(三)受理、初审、评审昆明市科技管理专业服务机构,认定昆明市科技管理专业服务机构,核发机构资格证书;

(四)指导专业服务机构的工作;

(五)监督和评估专业服务机构,加强对专业服务机构建设、日常运行的管理和监督,对专业服务机构履职尽责情况及其负责管理的项目实施绩效进行评估评价。配合相关监督主体对专业服务机构存在的重大问题和线索进行核查。


第二章  认定条件和程序

第四条  申报专业服务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组织结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管理类事业单位。成立时间5年以上,拥有相对健全的项目管理、行政、监督和财务等部门。

(二)管理制度。具有章程和较为完善的项目管理、经费管理、质量控制、风险控制、知识产权、信用管理、保密及档案管理等制度,实行不相容岗位分离和全程留痕管理,建立内部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工作机制。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三)管理能力。具有满足项目管理要求的相对稳定、结构合理且素质较高的专业化管理队伍,具备独立处理分析各类科技管理信息能力的专职人员,业务结构应当包括科技、经济、管理、财务、计算机、法律等方面,且人员在专业分布上应当与业务范围相适应;专科以上学历人员占70%以上,并且中高级职称人员占40%以上。在相关科技领域具备较强的项目管理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及丰富的项目管理经验,5人以上获得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科技评估师》职业培训证书或《科技咨询师》培训证书。熟悉有关财政科研经费管理和财政预算管理规定,具备对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全过程管理和监督的能力。

(四)管理条件。有固定的办公场所,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有满足业务需要的办公设备和条件。能够依据有关管理规定和技术要求开展科技管理专业服务。定期对管理人员进行专业化培训。

(五)社会信誉。科技管理表现良好,运作规范,无违纪违法失信等不良记录。

第五条  申报专业服务机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 昆明市科技管理专业服务机构申请书

(二) 附件材料 

1. 事业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2.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3. 主要业务骨干的学历、职称、《科技评估师》或《科技咨询师》培训证书、其它相关证书复印件。

4. 上两年度财务报表。

5.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6.业绩证明材料:近两年本机构主要科技管理或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7.能反映申报单位信誉和所处行业地位的证明材料(近两年来获得荣誉、政府资助、宣传报道等)

8.能证明申报单位具备申报条件的其它材料。

第六条 专业服务机构的认定程序: 

(一)申报。每年10月底之前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 

(二)初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审查材料是否齐全,并进行必要的核实。 

(三)评审。根据申报情况,于每年12月底之前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材料评审和现场考察,并提出拟认定为专业服务机构的名单。 

(四)公示。对评审后提出的拟认定专业服务机构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五)认定公布。公示期满对符合条件的专业服务机构予以发文公告。


第三章  专业服务机构的运行规范

第七条  专业服务机构按照《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等各类科技管理的相关规定、办法开展科技管理,并通过统一的昆明市科技计划综合管理系统受理各方面提出的项目申请,组织项目评审、过程管理和结题验收等。

第八条  专业服务机构选取、使用专家,应根据昆明市科技管理评审工作对专家选取和使用的相关要求执行。

第九条  专业服务机构实行年度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每年12月底前按要求报送年度工作报告,主要包括机构运行、履职尽责、科技管理情况以及所管理项目实施效果的监督检查结果等。专业服务机构发生法人代表变更或机构合并、重组、撤销等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

第十条  专业服务机构按照国家科技报告制度相关要求,组织、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提交科技报告,并将其科技报告提交和共享情况作为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专业服务机构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在管理过程中,除涉密或另有规定外,应公开项目评审流程、立项信息、过程管理、验收及监督评估结果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专业服务机构建立人员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对相关人员的能力培训,建立高水平的专业化管理团队。

第十三条  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在开展工作过程中,要严格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要求。严禁以下行为:

(一)索取或者接受利益相关单位的宴请、礼品、礼金、购物卡、有价证券、支付凭证、旅游和娱乐健身活动;

(二)受利益相关方请托向评审专家输送利益,干预项目评审或向评审专家施加倾向性影响;

(三)泄漏管理过程中需保密的专家名单、专家意见、评审结论和立项安排等相关信息;

(四)索取、接受或者以借用为名,占用利益相关单位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五)将服务过程涉及的文件资料提供给他人或公开发布。利用得到的非公开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第十四条  专业服务机构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等国家保密法律法规,负责所承担管理任务的保密工作。实行保密管理责任人制度,发现泄密或者可能发生泄密的,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按规定及时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上级主管部门以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专业服务机构在承担管理任务期间,负责相关项目的档案管理工作,按照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建立完善项目管理档案制度,对项目管理进行全程完整记录,保留相关会议纪要等文件资料。项目管理档案应当完整、真实、准确、安全,归档留存时间不少于10年,之后交档案管理部门统一归档备查。按照档案数字化建设要求,积极开展档案数字化建设,逐步实现档案的全数字化管理,提高档案现代化管理水平。

 

第四章    专业服务机构的监督和评估

第十六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监督工作暂行规定》等政策文件,对专业服务机构开展监督工作。监督和评估主要采取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以及绩效评估评价等方式。在监督评估的基础上,对专业服务机构的资质进行调整,建立有进有出的动态调整机制。

日常检查重点是对专业服务机构日常管理情况进行监管。专业服务机构应于每年12月底前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工作报告。

专项检查重点是对专业服务机构法人责任落实情况、内部控制机制和管理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执行有关财经法规情况,以及项目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进行检查。

绩效评估评价重点是对专业服务机构履职尽责情况及其负责管理的项目实施绩效进行评估评价。一般通过公开竞争等方式择优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

第十七条  专业服务机构违反相关管理规定,在管理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管理混乱或发生重大事项未及时报告等,影响管理工作正常开展的,对其提出整改意见和整改期限并监督其整改。

第十八条  建立问责机制和责任倒查机制。专业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在项目管理中存在严重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的,追究相关责任;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业服务机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情节轻重,对专业服务机构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改正、取消资格的处罚: 

(一)因管理不善,未通过事业单位年检的; 

(二)在服务过程中有弄虚作假,帮助他人造假或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受到查处的; 

(三)从事的服务活动有不良记录的;

(四)因重大管理过失造成严重损失的;

(五)存在泄漏国家秘密、设租寻租、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行为产生恶劣影响的;

(六)有严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第二十条 被处罚的单位或个人对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做出的处罚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按行政复议法有关程序申请复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昆明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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