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云政办发 〔2017〕112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 导意见» (国办发 〔2016〕98号)精神,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 设,积极营造 “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良好社会氛围,结合我 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个人诚信教育 (一)大力弘扬诚信文化.将诚信文化建设摆在突出位置, 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大力普及信用知识, 制定颁布公民诚信守则,将诚信教育贯穿公民道德建设和精神文 — 1 — 明创建全过程.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 教育,营造 “守信者荣、失信者耻、无信者忧”的社会氛围. (省新闻办牵头;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 别负责.2017年底前完成) (二)广泛开展诚信宣传.结合春节、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劳动节、儿童节、网络诚信宣传日、全国信用记录关爱日、诚信 兴商宣传月、国庆节、国家宪法日暨全国法制宣传日和省内金融 宣传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和法定节假日,集中宣传信用政策法规、 信用知识和典型案例.推动创作中华传统诚信文化与时代价值观 相融合的诚信文艺作品、公益广告,丰富诚信宣传载体,增加诚 信宣传频次,提升诚信宣传水平. (省新闻办牵头;省新闻出版 广电局、工商局、商务厅、金融办、司法厅,省法院,人民银行 昆明中心支行,各级政府按照职责分别负责.持续实施) (三)积极推介诚信典型.各行业、部门、社会组织要积极 开展诚信道德模范、优秀志愿者等诚信典型的评选活动,主动向 媒体提供有关新闻线索.各级媒体要充分发挥自身舆论宣传引导 作用,大力开展宣传活动.各类网站要开设网络诚信专题,经常 性地宣传推广各类诚信典型、诚信事迹,推出一批高质量的网络 诚信主题文化作品,加强网络失信案例警示教育.支持有关部门 和社会组织向社会推介诚信典型和无不良信用记录者,推动实施 — 2 — 跨部门、跨领域的守信联合激励措施.(省新闻办,省委网信办,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文化厅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别负责.2018年 底前完成) (四)全面加强校园诚信教育.将诚信教育作为中小学和高 校学生思想品德教育的重要内容.鼓励高校开设社会信用领域有 关课程.支持有条件的高校院所开设信用管理有关专业.推动学 校加强信用管理,建立健全18岁以上成年学生诚信档案,推动 将学生个人诚信作为升学、毕业、评先评优、奖学金发放、鉴定 推荐等环节的重要考量因素.针对考试舞弊、学术造假、不履行 助学贷款还款义务、伪造就业材料等不诚信行为开展教育,并依 法依规将有关信息记入个人信用档案. (省教育厅牵头;人民银 行昆明中心支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照职责分别负责.持 续实施) (五)广泛开展信用教育培训.建立健全信用管理职业培训 与专业考评制度.加大对信用从业人员的培训力度,丰富信用知 识,提高信用管理水平.鼓励各类社会组织和企业建立信用管理 和教育制度,组织签署入职信用承诺书和开展信用知识培训活 动,培育企业信用文化.各州、市组织编写信用知识读本,依托 社区 (村)各类基层组织,向公众普及信用知识. (省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厅、民政厅、教育厅、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各州、市人 — 3 — 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别负责.2017年底前完成) 二、加快推进个人诚信记录建设 (一)推动完善个人实名登记制度.以公民身份号码制度为 基础,推进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推动居民身份证登 记指纹信息工作,实现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全覆盖.运用信息 化技术手段,不断加强个人身份信息查核工作,确保个人身份识 别信息唯一性.以互联网、邮寄递送、电信、金融账户等领域为 重点,推进建立实名登记制度,为准确采集个人诚信记录奠定基 础.(省公安厅牵头;省委网信办,省发展改革委,省通信管理 局、省邮政管理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持续实施) (二)建立重点领域个人诚信记录.以食品药品、安全生产、 消防安全、交通安全、环境保护、生物安全、产品质量、税收缴 纳、医疗卫生、劳动保障、工程建设、金融服务、知识产权、司 法诉讼、审计鉴证、电子商务、志愿服务等领域为重点,以公务 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及有关责任人、律师、注册会计师、教师、 医师、执业药师、评估师、税务师、注册消防工程师、会计审计 人员、公证人员、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认证人员、金融从业人 员、导游等职业人群为主要对象,有关部门要加快建立和完善个 人信用记录形成机制,及时归集有关人员在有关活动中形成的诚 — 4 — 信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实现及时动态更新.金融信用信息 基础数据库和个人征信机构要大力开展重点领域个人征信信息的 归集与服务.鼓励行业协会、商会等行业组织建立健全会员信用 档案.(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别负责.持续实施) 三、完善个人信息安全、隐私保护与信用修复机制 (一)保护个人信息安全.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建立健 全并严格执行保障信息安全的规章制度,明确个人信息查询使用 权限和程序,做好数据库安全防护工作,建立完善个人信息查询 使用登记和审查制度,防止信息泄露.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加大对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征信机构的监管力度,确保个 人征信业务合规开展,保障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确保国家信息安 全.建立征信机构及有关人员信用档案和违规经营 “黑名单”制 度.(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省发展改革委、金融办按照职责 分别负责.2017年底前完成) (二)加强隐私保护.未经法律法规授权不得采集个人公共 信用信息.加大对泄露、篡改、毁损、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个人信息等行为的查处力度.对金融机构、征信机构、互联网企 业、大数据公司、移动应用程序开发企业实施重点监控,规范其 个人信息采集、提供和使用行为. (省法院,省委网信办,省公 安厅、工商局、工业和信息化委、金融办,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 — 5 — 行按照职责分别负责.2018年底前完成) (三)建立信用修复机制.建立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纠错、修 复机制,制定异议处理、行政复议等管理制度及操作细则.明确 各类公共信用信息展示期限,不再展示使用超过期限的公共信用 信息.畅通信用修复渠道,丰富信用修复方式,探索采取事后主 动履约、申请延期、自主解释等方式减少失信损失,采取按时履 约、志愿服务、慈善捐助等方式修复信用. (省发展改革委,人 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2018年底前完成) 四、规范推进个人诚信信息共享使用 (一)推动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在国家制定出台全国统 一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分类标准和共享交换规范的基础上, 依托各州、市信用信息平台建立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库.依托 国家信用信息平台、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逐步建立跨区域、跨 部门、跨行业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互查机制. (省 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省公安厅、质监局,各 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别负责.2018年底前完成) (二)积极开展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各级政府要依法依 规及时向社会提供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授权查询服务.探索依据个 人公共信用信息构建分类管理和诚信积分管理机制.有条件的地 — 6 — 区和行业应建立个人公共信用信息与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 共享关系,并向个人征信机构提供服务. (各级政府牵头;省发 展改革委、公安厅、金融办,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等部门和单 位按照职责分别负责.持续实施) 五、完善个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一)为优良信用个人提供更多服务便利.对有关部门和社 会组织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确定的信用状况良好的行政相对人、诚 信道德模范、优秀志愿者,行业协会商会推荐的诚信会员,以及 新闻媒体挖掘的诚信主体等建立优良信用记录,各级政府要创新 守信激励措施,对具有优良信用记录的个人,在教育、就业、创 业等领域给予重点支持,尽力提供更多便利服务;在办理行政许 可过程中,对具有优良信用记录的个人和连续3年以上无不良信 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采取 “绿色通道”和 “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鼓励社会机构依法使用征信产品, 对具有优良信用记录的个人给予优惠和便利,使守信者在市场中 获得更多机会和收益.(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 省新闻办、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具有行政许可职能的 部门和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别负责.2018年底 前完成) (二)对重点领域严重失信个人实施联合惩戒.依法依规对 — 7 — 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 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和行 政机关公信力以及拒不履行国防义务等个人严重失信行为采取联 合惩戒措施.依法推进环境保护领域个人诚信建设,现阶段主要 针对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 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构成犯罪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个人信用记录.将恶意逃 废债务、非法集资、电信诈骗、网络欺诈、交通违法、不依法诚 信纳税等严重失信个人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 约束和惩戒措施.在对失信企事业单位进行联合惩戒的同时,依 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相应的联合惩戒措 施,将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到人.鼓励将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和个人征信机构采集的个人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产生的严重失信记 录,通过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作 为实施信用惩戒措施的参考.(省委网信办,省公安厅、金融办、 财政厅、交通运输厅、环境保护厅、工商局、地税局、发展改革 委,省法院,省国税局、省通信管理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 行、云南银监局、云南证监局、云南保监局,各州、市人民政府 按照职责分别负责.2017年底前完成) (三)推动形成市场性、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建立健全个人 — 8 — 严重失信行为披露、曝光与举报制度,依托 “信用云南”和 “信 用中国”网站,依法向社会公开披露各级政府掌握的个人严重失 信信息,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形成强大的社会震慑力. 鼓励市场主体对严重失信个人采取差别化服务.支持征信机构采 集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 (各级政府牵 头;省新闻办、新闻出版广电局、发展改革委、金融办,人民银 行昆明中心支行按照职责分别负责.2017年底前完成) 六、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统筹规划,部署实施个 人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建立工作考核推进机制,对本地本领域个 人诚信体系建设工作要定期进行督促、指导和检查. (各州、市 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二)严格执行个人诚信体系建设法律法规.在国家建立和 完善个人诚信体系建设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加强对个人信息安全 和个人隐私的保护,有力维护个人信息的主体权利与合法权益, 完善个人公共信用信息记录、归集、处理和应用等各环节的规范 制度,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省法院,省 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直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三)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各地各部门要加强社会信用体系 建设经费保障,对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必要的经费予以支持. (各 — 9 — 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四)强化责任落实.各地各部门要加强领导,高度重视个 人诚信体系建设工作,率先垂范,强化责任意识,细化分工,明 确时间节点,确保责任到人、工作到人、落实到人.省发展改革 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本意见落实工作的统筹协调、跟踪了解、 督促检查,确保各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各州、市人民政府, 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